根据《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公告》,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现将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及地点
面试时间:2022年8月20日(周六),开考时间为上午8:00。面试实行封闭。参加面试的考生于上午7:00开始进场,上午7:40前到候考室报到。考生未按时到候考室报到的,取消其面试资格。
面试地点: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大楼(宜昌市沿江大道43号)。
二、面试人员名单
经过面试前资格复审,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具体见附件1。
三、面试方式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以面试题本要求为准。
四、相关事项
1.考生应于考前认真阅读本公告、《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考生须知》(附件2)及《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疫情防控须知》(附件3),熟悉考试安排、纪律以及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2.考试当天,考生须携带《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报名表》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迟到或未按规定携带证件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3.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要求,不得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面试公告发布后,因考生弃权等因素造成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比例等于或小于1:1的岗位,实行最低合格分数线控制为80分。达不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考察阶段。
5.参加面试人数少于计划招聘人数时,该岗位招聘计划数相应核减至与参考人数相同。
6.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面试成绩相同时,由招聘单位组织加试。按考生面试加试成绩从高到低分排序确定。
7.考生应注意提前查询和确认考点位置、交通路线及考试期间天气状况,确保考试当天安全、准时到达考点。由于考场附近停车位较少,建议合理安排行程和时间,以免耽误面试报到时间。
附件:1.《2022年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进入集中面试人员名单》;
2.《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考生须知》;
3.《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疫情防控须知》。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2022年8月12日
附件1:
2022年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所属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人员名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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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人员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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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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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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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才岗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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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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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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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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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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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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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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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02**********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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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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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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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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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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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823**********63
|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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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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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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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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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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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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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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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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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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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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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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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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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03**********2X
|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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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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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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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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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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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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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6**********42
|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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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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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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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1**********68
|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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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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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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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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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81**********1X
|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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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
11
|
420582**********20
|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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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420503**********45
|
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
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
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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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02**********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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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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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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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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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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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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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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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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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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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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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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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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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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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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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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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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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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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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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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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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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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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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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上市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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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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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考生须知
1.考试当天,考生须携带《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报名表》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迟到或未按规定携带证件的,将取消面试资格;
2.考生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安排;对缺乏诚信、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面试资格;
3.考生进入候考室前,所携带的通讯工具须关机后交工作人员保管,面试后发还。如在面试场所发现仍携带通讯工具的,无论是否使用,均视为作弊处理;
4.考生进入候考室后,须配合身份验证,确认身份后抽签,抽签顺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5.考生候考期间,须遵守纪律,自觉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擅离候考室,不得向外传递抽签信息,不得谈论或打听与面试试题有关的内容,不得干扰或影响他人,不得抽烟、大声喧哗;
6.考生在场外引导员的引导下进入考场。考生席上备有笔和草稿纸可做记录,不得在题本上作任何记号。考生在未听清考题时,可请求主考官重复宣读一次,但不得提出其他问题。面试后不得将任何记录带离考场;
7.考生不得携带任何资料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后场内任何资料不得带离考场;
8.当听到“请答题”提示音时,计时(计分)员开始计时,考生可适当思考后开始答题,思考时间记在答题时间内。每道题回答完,要报告“答题完毕”。每道题结束前1分钟,计时(计分)员用铃声提醒考生,答题时间到,计时(计分)员提醒“答题时间到”,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9.考生不得穿戴有明显特征的服装、饰品进入考场,不得透露姓名及本人工作单位等信息。如有违反者取消面试资格;
10.考生面试完毕,主持(唱分)员宣布“请考生退场”时,考生必须立即退出考场。下一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引导考生听取自己的面试成绩。考生面试结束后,应取走个人寄存的物品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再返回候考室,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场内考生泄露考题。
11.考生身体出现不适应立即报告。
附件3:
2022年宜昌市市直事业单位专项高层次人才二次引进集中面试疫情防控须知
一、根据省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面试前10天内有境外旅居史或者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以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动态发布为准)旅居史的人员,严格落实湖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健康管理措施,解除管理后,方可参加考试;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抵达湖北后3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二、考前7天内有湖北省外旅居史的考生,面试当日,持宜昌市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考前7天内没有湖北省外旅居史的考生,考试当日,持湖北省内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进入考试区域。
三、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近期应避免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或国(境)外,自觉减少外出,避免人员聚集和不必要的人员接触。如有行程变动,请及时向招聘单位报备。
四、考生应密切关注湖北省和宜昌市疫情防控最新要求,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安排返(来)宜时间。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考点禁止考生车辆进入。考生考前应注意提前了解考点入口位置和前往路线,面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提前到达考点,乘坐交通工具时佩戴口罩,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五、面试当天,考生须佩戴口罩,携带相关证件,并持规定时间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酸已采样”不视作“核酸检测阴性”)、湖北健康码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体温检测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方可入场。体温测量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至临时等候区复测体温。复测仍超过37.3℃的,经考点现场疾控人员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相关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六、在候考过程中,考生需全程佩戴口罩。工作人员核验身份信息及面试时,考生可摘下口罩,面试结束后及时戴好口罩。考生进入考场前,需先用医用酒精或者免洗手消毒液对双手进行消毒。考生在进入考场后,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经现场疾控人员评估后,具备继续完成面试条件的,在隔离考场参加面试。所有在备用隔离考场参加面试的考生,须由现场疾控人员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诊断后方可离开。
七、面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面试纪律,在考前入场及考后离场等聚集环节,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进出考场、如厕时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八、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隔离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面试结束后,考生执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有异常应立即向招聘单位报告。
十、考生须自觉服从此次面试防疫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的取消应聘资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省、市疫情防控工作等有新规定和要求的,以新要求为准。
(责任编辑:格格木)